《征信业管理条例》今日开始实施 个人信用污点只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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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污点改为5年?”曾经,我们还在这句话后打一个问号。但从今天起,这个疑问句将变成肯定句。因为由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现象
长春每天约有800人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其实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自己的个人信用,14日10时许,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征信中心里前来查询个人信用的市民络绎不绝。据窗口工作人员介绍,现在每天能接待800多人前来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付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3月15日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将组织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题宣传活动。争取让大部分人都了解该条例。”
权利
个人每年可两次免费获取信用报告
事实上,在征信中心每天接待的人群里,还有一部分人已经成了老“客户”,他们经常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长春市民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人,他经常定期查询。因为有贷款要还,而且笔数较多,所以他很担心有哪笔漏下了或少还了。“由于还款时间不同,有时候3个月能查上两三次。”李先生说。
但2012年中旬发生的一件事让他至今还不明白咋回事。“我的信用良好,但是办新信用卡时被拒绝了。理由就是我的信用评级不够。”李先生说。
“对于李先生的情况,我有一个善意的提醒,请不要盲目地经常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宣传处处长张承杰说,因为一些金融机构会认为查询过频繁,是信用人对个人信用不可靠的一种表现。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张承杰说,而目前长春的征信中心还是免费查询,不限次数,但不久的将来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提醒
“逾期”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逾期”,相信大家谁也不想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逾期就是过了还款时间才还款的,且要逾期很久才会被记录。事实上,有两种情况都属于逾期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经常有人因为工作忙,还款时比到期还款日晚了一两天。”张承杰说,他们往往过了到期还款日,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缴后才还清欠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了,但是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这些都称为‘逾期’。同时也会被记录。”张承杰说,而这样的行为也是累加的。
记者赵宇
变化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超过时限将被删除
其实,早在2012年11月,社会大众就广为流传,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将有期限。
14日,长春市民刘先生在征信中心领取《个人信用报告》后也发现了不同,“这信用报告咋和以前的不一样呢?而且这信用报告咋只显示2009年10月之后的信息。”
事实上,在2012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征信中心就试行了新版的《个人信用报告》。
“在旧版报告中,一旦产生信用变动,记录就会一直存在,而新版报告只显示最近5年的逾期记录。同时,将逾期信息的起计时点定于2009年10月,之前的逾期信息将不再显示。”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这些负面信心不会再跟你一辈子了。”付裕说,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如果期限过长,还会导致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
付裕表示,所以《条例》将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即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消费提醒
吉林省工商局:
消费者需警惕服务期限较长的消费预付卡
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预付卡和农资消费等问题情况,吉林省工商局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
预付消费把握5件事儿:
一、在预付费消费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和优惠承诺,要注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证照齐全的商家。
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费,不要贪图便宜一下子大量购买,以避免承担过多风险。
三、对于服务期限较长的消费预付卡(会员卡),要特别提高警惕。
四、对预付费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要了解清楚。
五、在办理预付手续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义,并以书面形式固定。
提示:在预付费消费中如果被骗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其他预付费消费纠纷也应及时向工商或有关职能部门申诉、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王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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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市民10万存款变保险
消协: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在人们的心中一直是存钱最保险的地方。
然而,如果存款变成了保险,你会怎么想?近日,长春市消协针对存款变保险的投诉案例发布了一则消费警示。
案例回放:长春市民于先生在银行里存了10万元钱,原本是准备用来治病的,但在准备用钱的时候,却发现钱不翼而飞。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10万元钱已被保险公司划走续交了保险费。
“可是,保险公司不知道我的存折密码,怎么又会把钱划走?再说,购买保险这事本人又不清楚,也没人通知要从我银行账户划钱。”针对这件事情,于先生很气愤也很无奈。
他说:“如果钱存在银行,都会无故扣划,并且不告知客户,那还有什么安全可言?”(记者王冬旭)
长春消协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接受或不接受,需要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了保险。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银行在于先生存款不翼而飞这件事情上,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记者王冬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