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打工人员,因盗窃店主银行卡内现金,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张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8月6日17时许,张某在本市二马路一牛仔服装店工作,乘被害人林某不在店内时将其放在办公桌文件盒被的交通银行卡盗出,于17时52分在本市国货路步行街交通银行自助银行ATM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500元。
2011年9月8日下午17时许,张某再次乘被害人林某不在店内时将其银行卡盗出,后以钱包被盗为由,让国货路步行街一奶茶店的王某帮忙取款。该王于20时12分在国货路步行街交通银行自助银行ATM取款机上分二次(每次5000元)共计取走卡内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退回。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罚金,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