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1991年发生在义乌的“4.26”抢劫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振宏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全案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因发生于21年前而超过追诉时效,但最终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认定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同意对其进行追诉。
2011年,诸暨市许德勇抢劫杀人案告破。但在侦查过程中,许德勇又交代其在1991年曾伙同犯罪嫌疑人马振宏在义乌市火车站附近入室抢劫持刀杀死两人,根据该线索,诸暨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0日在上海将马振宏抓获,经讯问,马振宏对“4.26”抢劫杀人案供认不讳。
现查明,1991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许德勇与马振宏窜至义乌市火车站附近义乌烈士陵园平房,入室持刀抢劫陈新水、杨巧芳夫妇,其中陈新水、杨巧芳夫妇均被犯罪嫌疑人杀害,寄宿在该夫妇处的8岁男童骆某被捆绑后扔在床上,陈新水家中8000余元现金被抢劫。案件发生后,义乌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一直未能侦破。
2011年12月9日,诸暨市公安局向诸暨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振宏。但该院经审查发现,因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的作案时间是1991年4月26日,至2011年11月已超过20年追诉时效。诸暨市检察院认为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确有追诉必要,遂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绍兴市检察院批准后,将本案上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呈请高检院核准追究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批复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振宏涉嫌抢劫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犯罪后潜逃,虽然已过二十年,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准对其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