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烨 通讯员杨云松)日前,全市个税自行申报工作刚刚顺利结束,市地税局即召开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布置会议,要求各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新任务,新作风”主题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在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的行为。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程序辅导,并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据悉,结算和汇算清缴报表上报工作将于4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