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可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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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旭东 郑王争 记者陈金花)昨日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据了解,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但未曾按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同时,对其从事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资,最长不超过5年。
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的人员,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5%;累计满15年以上,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10%。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凡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5%×120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10%×120计发。
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具体办法为:凡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20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120计发。
据悉,提高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增发的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增发的一次性补贴从本月中旬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