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王某和大他一岁的阿良都是湖州南浔当地人,去年5月19日晚,两人相约一起喝酒。
当晚阿良是开着自己的车去的,而王某虽然没拿到驾照但也会开车。他们和其他朋友一起喝到晚上8点多,期间王某喝了不少酒。
到了晚上8点40分左右,阿良发现王某不见了,问旁边的人,才知道王某有急事走开了,还把阿良的车开走了。
想到王某喝过酒,开车搞不好会出事,阿良拿起手机就拨打110报了警,并在报警时如实说明王某是酒后驾驶。
被王某开车撞伤的李女士也是湖州南浔人,事故发生时她正骑着电动车赶路。这次事故让她在医院躺了将近1个月。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而李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王某仅支付了李女士2.4万元医药费就再也不肯赔钱了。今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阿良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7万余元。
作为车主,阿良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觉得冤枉,他说自己没同意借车给喝酒的王某,又及时报警了。
法庭审理后认为,阿良虽系肇事车辆车主,但在事故发生前就报警称车辆被他人开走,故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别人把车开走车主怎么证明自己无责?
对于车子被别人开走特别是出借车辆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与肇事司机共同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主虽然将车辆借于他人使用,但有时候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肇事司机独自承担责任。
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分析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车辆所有人(车主)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金律中律师分析说,所谓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无驾驶资格或饮酒而借车,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车等情况。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或依一般人注意义务不能发现存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责任。
金建中律师认为,在南浔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如果阿良没有报警,作为车主还是有过错的,就是没有尽到对车辆的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被他人开走,只要朋友不是强行撬开车门或盗窃以后开走的。正是他及时报警,采取了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他被法院判定对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