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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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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义乌市骏驰饰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82000031818;法定代表人:向宏斌;身份证号:422823197412132991)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义乌市骏驰饰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年检资料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1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提交2010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审核、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实际不相符。当事人在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中,错将其个人所有的浙GM531N汽车 (固定资产净值77916.65元)列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而实际情况是2010年6月5日,当事人租用了浙江宇伟拉链有限公司的厂房,租期是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4日,年租金115500元,但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期末数为0元,未将上述租金按月分摊作为待摊费用计入资产负债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宏斌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内容未进行审核。案发后,被我局北苑工商所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三万元,上缴国库。

            你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吴艳

            电话:0579-85423079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局于201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周阿翠 (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0816262X)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围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局决定:一、责令改正;

            当事人经销侵犯第241029号、第1940324号、第768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

            三、罚款:24000元(贰万肆仟元),上缴国库。

            2、本局于201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义乌跃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782000229611;法定代表人:马国红;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06045617)

            虚假宣传经营活动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2】第0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义乌跃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3、本局于2012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徐文标(身份证号码:330782199201190411)

            无证从事机动车辆代办过户经纪活动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 【2012】第021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徐文标自2012年3月份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在义乌市望道路299号 (义乌市二手车市场)从事机动车辆代办过户经纪活动。当事人徐文标的行为,已违反了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4、本局于201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丁同勋(身份证号码:410482197411199013)无照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 【2012】第0200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第三条列举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四、没收在案的物品。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指定代理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罚的可在本处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宗建丰(身份证号:330725197705274911),

            本局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3]05021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3]0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丁杨平 电话:0579-85398653

            2、吕杨弟(身份证号:330327196110067602),

            本局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3]06003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3]0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任晓振 电话:0579-85418256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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