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解读
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农业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该法与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作了说明。
《办法》全文共分八章五十七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土地发包和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主体地位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格保护
《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可以和“农嫁女”有一样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进行流转
《办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采取仲裁手段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办法》规定了一种新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仲裁。《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将不受理。结果出来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产生法律效力,将由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记者 陈建权 特约记者 季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