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礼品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广告礼品,一般是指经营者在商务活动中为了扩大知名度,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获取更高销售业绩,向交易对方或大众赠送的用以表达善意、维系感情、印制有品牌(企业)名称、标志或广告宣传语的礼品,如广告杯、广告衫、广告伞、广告挂历等。按照接受者类别划分,商业活动中的广告礼品通常有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专供经销商的广告礼品。此类广告礼品是商品生产者或总代理为了稳定经销商队伍,推进商品的铺货,提高商品的销量而根据一定的售货比例免费配送给经销商的,如工作服、展示柜、餐具等,礼品上一般印制有企业(品牌)的名称或标志。
2.针对消费者的广告礼品。此类广告礼品是经销商为了留住老顾客、吸引新顾客,按照一定的购货比例赠送给消费者的,如汗衫、雨伞、折扇等,礼品上一般印制的是商标标识或简短的广告语。
3.面向大众的广告礼品。此类广告礼品是经营者为了提高知名度,吸引消费者对品牌的关注,在开业或店庆活动期间,以“进店有礼,送完为止”的方式赠送给大众的,如烟灰缸、钥匙扣、开瓶器等,礼品上一般印制有企业或品牌的标志。
4.疏通关系的广告礼品。此类广告礼品是经营者为了疏通交易渠道,利诱交易对象达成大宗交易目的而赠送的,如西服、皮鞋、皮包等,礼品上虽然印制或镶嵌有企业或品牌的标志,但并不显眼。
二、小额广告礼品额度的确定
小额,顾名思义,是指较小的数额。就广告礼品而言,一般多少才能称之为“小额”呢?笔者认为,在全国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不合适。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不断变化,规定一个统一标准太显机械,难以适应发展和变化。因此,建议“小额广告礼品”的具体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同级政府的法制、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利用广告礼品进行商业贿赂的认定原则
1.经营者按照商业惯例向对方经营者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视为商业贿赂。
2.商品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广告礼品,不管金额大小,不视为商业贿赂。
3.广告礼品是经营者向购物或参与广告宣传活动的人员赠送的工艺性、实用性、礼仪性的物品,经营者向客户赠送的商品的附件或者备用件,不属于广告礼品。
4.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向对方经营者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较大金额的广告礼品以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目的的,应被视为商业贿赂。
5.假借广告礼品名义,向对方经营者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不具备广告礼品属性或功能的财物以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目的的,应被视为商业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