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我市再次提高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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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提至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至每人每年2500元。
记者了解到,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至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至330元,同时,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至上浮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至上浮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至上浮15%。
此外,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至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至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至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至1500元。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至401元至500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据了解,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2年12月底前的已认定的低保家庭,在2013年1月按照新标准领取低保金;因标准提高而新增加的低保家庭,可按相关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区城乡低保范围。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记者赵雪 通讯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