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这家小礼品商店时看到,在商店门口右侧的墙壁上挂着一幅长约1米的宣传广告。广告的主体是一个金色塑像,毛主席微笑着正在招手,某礼品公司的名称醒目地标在上方。此外记者还看到,正对礼品店大门的架子上还有一个毛主席的半身像,下面标着“非卖品”的字样。店主告诉记者,门口的毛主席宣传画是某礼品公司送给他的,挂在门口只是为了充个门面招揽生意,毛主席的半身像放在店里也是为了“镇店”,并不用来出售。
本报记者报道 “我家附近的超市后面有一家小礼品商店,店门口居然挂出了一幅以毛主席塑像为主体的宣传广告。毛主席的形象在我的心中一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居然被某些商家拿来做广告,我认为这是对伟人的亵渎,这种做法太不严肃了。”昨天,读者给本报打来了电话。
到底用毛主席的塑像做广告的主体是否合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使用已故或离任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虽然广告主体没有用毛主席的真实照片而只用了一个塑像替代,这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像毛泽东、邓小平这样的领导人是国家的象征,其形象绝对不能用作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