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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电子行业专利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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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汪云

              编者按:大洋之上,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已把整个中国电子行业烧得寝食难安,这场战争叫做“专利”。

            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生产分工国际化的大格局中,在WTO的框架内,专利大棒被屡屡举起,砸向正把势力范围扩展到全球的中国企业。诚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在专利保护、专利积累和专利管理经验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也不乏“原罪”;但是,放任对手滥用知识产权的狂妄,放弃自强不息的专利修炼,将是对整个产业的最大失责。

            数字电视乃至整个消费电子,是专利诉讼的重灾区,但事情正在发生转机。2007年3月9日,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倡导下,酝酿两年之久、由10家中国顶级家电企业组成的“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彩联”)正式注册;2007年4月23日,在中国数字电视年度盛典上,“中彩联”正式对外揭牌。

            “中彩联”的成立,意味着中国家电行业开始平等融入国际专利大家庭,并在数字电视专利领域试图做出与“电子大国”身份相称的贡献。当然,一切刚刚开始,同志尚须努力。

            本期封面专题,除记者采写的稿件之外,还特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专家,就数字电视技术的专利现状与对策分析,给出翔实数据与精辟观点,希望能带给读者有价值的信息,引发深刻思考。

            发生在2007春天的一连串专利事件,使中国彩电企业耳边的警钟声越来越响。

            2007年3月,因涉嫌侵犯

          意大利Sisvel公司有关MP3方面的专利,远赴德国汉诺威参展CeBIT的华旗、纽曼等12家中国企业的MP3产品被德国海关扣押;华旗在CeBIT的展台亦遭查抄。

            2007年2月,爱普生指控中、德、韩等国24家公司向美国出口的墨盒产品,侵犯了原告在美11项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337调查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被诉的8家中国墨盒厂商中,除珠海纳斯达积极应诉外,其余均放弃应诉、退出美国市场。3月,ITC初审裁决认定所有被告侵权成立。

            2006年,在国外DVD专利人的打压下,深圳宝安区的DVD工厂从140多家锐减至35家;上海口岸国产品牌DVD出口同比锐减78.6%,产量一度占全球85%的中国DVD行业,正被迫退出或彻底沦为OEM工厂。

            上述种种,还不是最可怕的。随着中国消费电子行业支柱性产业——彩电业全面进入数字化、平板化时代,一场更大、更严酷的专利考验刚刚开始。

            2007年3月1日,美国政府对所有上市销售的数字电视机强制执行ATSC标准。去年以来,Tri-vision、Sony、汤姆逊、Funai等等跨国公司已提出要求彩电制造企业交纳专利费用,要价合计约30美元/台。其中,SONY掌握的基础专利只有4项,主要为保护数字电视接口及POD模块,但收费奇高——每台彩电600日元+总营业收入的2%,相当于每台收费至少7美元。显然,Sony希望通过苛刻的专利许可政策,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美国数字电视市场,这种近乎恐吓的压迫式打法,意图再明显不过。

            事实上,国际标准及专利组织的专利备战,早已轻车熟路。早在2004年12月22日,MPEG LA就签发了征集ATSC标准数字电视必要专利的公告,希望专利权人联合许可ATSCA/53C、A/65B、A/69、A/74等文件所涵盖的必要专利。依据公告,专利初始提交期限为2005年2月15日,但是否提交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日后还可以继续提交。

            除了美国ATSC标准,MPEG LA也已针对欧洲DVB-T标准组建专利池,发布专利联合许可协议,协议涵盖的必要专利来自于DVB-T标准。目前该专利联盟核心成员主要包括:法国电信、PHILIPS、松下、日本胜利。截止到2006年10月1日,该专利池分级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共244篇,绝大部分是欧洲各国的专利文献;被许可人63家,主要包括:富士、西门子、诺基亚、英国大宇电子、先锋、欧洲夏普等,根据购买的专利清单,每台数字电视需交纳0.75欧元、0.5欧元两档不同的专利费用。

            由专利引发的对抗和制裁,从一开始就超越了单纯的企业层次,而成为国家意志的较量。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政府采取是软硬兼施的策略:一方面与美国联手,积极就知识产权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出起诉;另一方面,为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而加强与中国对话,包括政府、企业座谈,对专利法修订提出建议等。

            如果说,数年前DVD行业遭遇的3C、6C和1C联盟发起的专利战只是一场中型战役,涉及到的20多家专利联盟只是一小片树林,那么今天中国数字电视企业则要经历一个大森林中的漫长战争,情况不明、路径不清、对手不详,都使我国彩电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显然将更加险恶。

            “中彩联”:从自发到自觉

            “中彩联”的成立过程,其实就是中国彩电业应对专利之战时,从自发走向自觉的缩影。

            2007年3月9日,深圳市工商局公司注册大厅,来了一批特殊的注册者——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新科、夏新等10家国内彩电巨头负责知识产权的公司代表。这10家彩电企业各出资100万元,各占10%股份,注册成立“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新科公司副总裁樊文建,总经理是原TCL研发中心主管罗秋林,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不占股份,主要担任公司的顾问角色。

            大半年前,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牵头下,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夏新等13家中国本土彩电巨头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共建数字电视专利池,并宣布将为此合资成立专业公司。

            再将时光拉回到2005年5月,在当时的中国彩电业北京峰会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四大专业委员会成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知识产权委员会。“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企业联合,共同应对彩电尤其是数字电视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牵头人、长虹公司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说。

            “去年,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专门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主题是请求帮助解决彩电行业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协会秘书长白为民女士告诉记者,“这份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

            “这份报告直指中国彩电企业面临的专利困境,”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郝亚斌告诉记者,“可以说,国外企业发动的知识产权围歼战的初期战场部署也已经基本就位,面对国外专利收费集团的专利战略,国内企业基本处于被动地位。”

            被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由于中国企业最早都是以生产为主,研发上以跟随国外潮流为主,常常被动接受国外家电联盟制定的技术标准,故而只能套用别人的核心技术,造成了明知已落入国外家电巨头设置的专利陷阱却又无法自拔的怪圈;

            2、由于技术水平的差距和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面对国外企业的侵权指控,无法对其专利进行快速有效分析。

            3、技术储备严重匮乏,短期来看,无力与收费集团进行专利交叉许可以冲抵许可费用,长期来看,还将面临列强更为猛烈的专利战略打击。

            “可以说,在当前的制度架构下,单个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抵制海外大厂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部署。”郝亚斌说,“所以,必须建立一个技术与专利创新的公共平台,尊重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创新能力,通过建立专利池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并在数字音视频领域加大中国企业的贡献。”

            “成立这样一家实体公司非常重要,”中彩联总经理罗秋林认为,“因为虽然协会的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可以负责建立专利池等工作,但无法解决商业运作的问题,脚踏实地的协同技术开发更需要一个公司进行支撑运作,并便于得到国家相关的科技创新投入支持。”

            关于“中彩联”的管理问题,罗秋林介绍说,“因为出资方有十家企业,所以董事人选很重要,都是在各出资公司内部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代表。按照公司章程,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投票选出。总经理则由董事长主持实行聘任制,如果内部没有合适人选,也可以进行外部聘任。经综合考虑最后董事会决定选择我做总经理,”罗秋林笑言,“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很重。”

            《中国数字电视》获悉,为了解决新公司管理层与母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虽然“中彩联”依然要借助股东方母公司的很多资源,但人员与母公司完全独立。显然,“中彩联”从上到下已是从头开始,决心足窥一斑。

            直面拷问:做什么?怎么做?

            “中彩联”成立之后,外界舆论不乏质疑和担忧。直面拷问,“中彩联”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对于此次彩电巨头的“抱团”举动,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不同看法, 典型观点为“抱团谈判还有可能,建立专利池获取专利交叉授权可能就有些一厢情愿了。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和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对此,罗秋林告诉《中国数字电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已发展超过了200年,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出台只有短短20年的历史,从一个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向规范的市场经济、基于规则的经济环境过渡,肯定有一个阵痛的过程。”

            “对于中国来说,不只彩电行业,所有各行业都面临这个问题,现在马上让大企业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是不现实的,因此解决知识产权是一个长期工作,公众不要期望‘中彩联’能够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揽子解决方案,中彩联的成立确实可以缩短阵痛的时间,但不可能念一句‘芝麻开门’就把这个过程跨越过去。”罗秋林坦承。

            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罗秋林将“中彩联”的阶段性工作总结为3个方面,“首先是专利池管理;其次是提供信息服务,聚集国内外现有知识产权的社会资源,整合成可针对彩电行业的专门服务;第三个是集体谈判。”

            “联合起来之后,谈判综合筹码显然更大一些,而且也将加强中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制,”罗秋林说,“确实有些企业利用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竞争规则不熟悉,采用一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比如一家日本企业曾一开口就要10美元/台的专利费,后来发现难以得逞,就提出降到5美元。”

            对于很多人质疑的专利池中专利数量及份量够不够足的问题,罗秋林告诉记者,“专利池正在筹建过程中,目前已有400多项专利加入且未来将不断扩充。专利池的专利来源将不限于股东企业的专利,我们有很大的选择范围。”

            对于所谓专利“份量够不够足”的怀疑,罗秋林从专业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在标准中的专利与不在其中的专利不同,各有不同的功能。专利竞争是一盘很专业的棋局,每个子走法不同,威力也不同,不能单纯比较每个子的价值大小,关键看如何布阵。在国际象棋中,小兵到底就能升后,专利池建设亦是如此。当然,未来专利池中也将会陆续拥有与核心技术标准相关的一些专利”

            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表示,“标准是一种公权,不可能为企业直接拥有,企业只能通过拥有进入标准的私有专利才能体现自身价值,目前长虹已经是IGRS、AVS、UCPS、DRM等多个标准制订组的核心成员。在AVS中,长虹已提交3份发明专利申请,在闪联组织中已申请5份发明专利,其中有两项有望进入专利池。

            “中彩联”成立之后,还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是否如不少媒体所言,彩电企业联合仅是为了应对国外专利组织的知识产权滥用?”

            “这种说法是本末倒置,”罗秋林强调说,“创新是国策,而且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市场规则必须是与国际接轨,因此对于中彩联合来说,最主要的工作是促进联合开发,推进专利低成本的应用,同时未来我们将加强与研发机构的合作,构建一个促进创新与应用的商业平台,让更多的团体加入到彩电专利技术的创新工作中,从而加强企业的专利竞争能力。而集体谈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其中一个应急的措施。”

            事实上,“仅仅把专利作为一种防御性武器是早已过时的思维,”罗秋林说,“随着中国企业大踏步走向国际化,进入全球市场,必须具备多种竞争利器,而专利的威力就很大。知识产权竞争的大幕刚刚拉开,国内企业也只是刚刚开始介入专利,现在就下结论说谁强谁弱,谁输谁赢未免为时过早。”

            当知识产权成为基本国策

            在首届“国家发明家论坛”上,侵权现象严重,自己无法保护研发成果为很多发明人最痛心疾首的一个话题。

            无可否认,在国内各行各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在Mp3播放器领域的“朗科诉华旗、联想案”,纠缠数年、几经反复,华旗被判一审败诉后,联合联想、神州数码、清华同方等多家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针对朗科第ZL99117225.6号专利的无效请求书。专利之讼,牵扯的利益实在太广、太复杂,也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裂变中走向完善的“血腥之路”。

            由于中国专利法出台较晚,专利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类似朗科这种“有理没处讲”的状况时有发生。为此,很多国外企业虽然专利被侵权,但为了在庞大的中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往往会采取对侵权行为装聋作哑的做法;而另一些企业则另辟歧径,在中国单独成立一家公司,将自有专利销售给这家公司,通过这家公司对国内企业提起侵权诉讼。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受前苏联影响非常大,在前苏联时代,知识产权是公产,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发明只是一种荣誉,因此企业没有申请的积极性;其次,专利作为公产大家都可以使用,由于没有相应利益,因此激励制度也难以建立。这是我国20年来国内专利发展缓慢,企业在国内的申请积极性也不高的主要原因。”中彩联公司总经理罗秋林分析道。

            但是,这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已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

            以彩电市场为例,中国彩电厂商在过去三十年,经历了从黑白到彩色,从小屏幕到大屏幕,从CRT到平板的发展历程,但是主要产品都是以模拟电视为主,而且主要的市场在国内,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比较少。

            模拟时代,我国彩电企业通过一轮轮残酷的价格大战,不但将国外品牌几乎挤出了中国市场,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几大品牌各家都成为销售量过百万的超大企业。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彩电行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并没有伴随彩电行业的高速发展而迅猛增长。相反,在中国彩电市场处于边缘化地位的国外彩电企业,则一刻也没有放松在数字电视市场的排兵布阵。

            因为在数字时代,技术可能将成为市场竞争最有利的武器,也可能成为最麻烦的掣肘。

            比如,就在一年前,很多彩电业内人士还预测,SED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LCD最强的竞争对手,其技术拥有公司东芝也在2006年表示,SED商用产品将快速走向市场。但在2007年初,SED的另一合作方佳能被一家美国企业起诉,原因是在SED技术中侵犯其专利,佳能被迫宣布退出SED联合公司,这一新型平板电视的发展前景开始从光明变得扑朔迷离。

            据统计,在中国的数字电视专利申请中,68.7%被14家外国公司占据,其中松下电器公司和三星电子公司的申请量超过了中国公司的总申请量,而且其申请涉及了数字电视的每个技术领域。

            2006年,中国彩电出口高达4700万余台,但同时面临的专利问题也越来越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从1993年至2000年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我国台湾企业名列榜首;但从2002到2003年,中国内地企业已取代中国台湾,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案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2002~2004年,法国、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企业陆续对中国企业发起了彩电领域的专利攻击。

            如果说,我国20年前的经济腾飞得益于改革开放,未来20年的发展就必须依托技术创新。

            在2006年3月5日开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个规划纲要(草案)》专门就知识产权问题单独列一节予以强调。该草案第七篇第二十七章分四节提出,“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家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中具体指出,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可判处1-5倍罚款或营业收入的50%以上——编者注)。

            同时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专利也成为中国企业500强评选指标之一。从2006年开始中国500强企业评选指标填报内容除增加了“纳税总额”及“少数股东权益”外还要求企业填报授权专利等方面的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我国也将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工作。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分别于1992年及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做出的承诺;2000年的修订主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注意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任务、新要求。200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正式提出将《专利法》修改列入《国务院2007立法计划》的建议。

            2007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做客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时,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情况。尹司长表示,“修改专利法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及时解决我国专利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再次修改专利法可说是势在必行。”

            这次修订主要包括7个方面,其中第一条当前建设创新型社会是我国的战略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展现这一需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建议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作为专利发法的宗旨写在第一条。

            “加快实施标准、知识产权、质量振兴战略,推动信息产业科技创新,这是2007年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的工作主轴,”信产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在“2007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作通报会”上表示。在2006年,由信产部娄勤俭副部长担任专题组组长,完成了《信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总报告,分析研究了我国数字音视频、平板显示、激光视盘机、手机等产品的市场与知识产权状况;2007年还将重点在数字电视、平板显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和基础软件等领域开展专利跟踪与分析、建设相关数据库、研究知识产权对策。

            “2007年,信息产业部将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韩俊说,“建立信息产知识产权工作平台、制定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及

          实施纲要、贴近专项和重点工程,深入研究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推进目录后续工作的开展和加强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交流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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