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6日晚上,余某伙同另外4人(已判刑)经合谋,携带自来水铁管守候在大陈至义乌公路上伺机拦车抢劫。当五人走到义乌市大陈镇上仙姆地段公路时,见一辆货车停在那里,几人就上去搭讪,找借口说要搭车,司机不肯,并发动车子准备开走,几人就冲上去用铁管把驾驶室两侧玻璃窗砸破,还好司机机灵,猛踩油门逃离了现场,几人抢劫未遂。
接着,五人又来到义乌市大陈镇施宅地段公路,见路上开过来一辆货车,几个人就站在路边朝货车扔石头,砸破的货车的驾驶室玻璃,货车被迫停了下来,几个人冲了上去,一看是辆本地牌照的汽车,就没有动手放其离开。五人继续在原地守候,当下一辆货车开过来时,几个人用同样的手法将货车拦下,并用铁管敲打驾驶室内的司机等三名被害人,劫得人民币1200元及香烟等物。
过了几天的6月3日晚上,余某又和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携带自来水铁管守候在义乌市大陈镇施宅村叉路口处伺机拦车抢劫。次日凌晨3时许,一辆货运汽车从大陈方向开过来,一人扔石块把驾驶室挡风玻璃砸破,车子停下后,余某等四人就手持铁管冲上去,把汽车的前后大小灯和驾驶室边门玻璃砸掉,用铁管殴打司机,劫得人民币900元。
1994年的案子,到了2012年是不是过了追诉时效?为什么还要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解释说,本案的案发时间在1994年,余某于1994年就已经被义乌市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所以不受追诉实效的限制。
同时,因本案在刑法修改之前发生,而老刑法规定抢劫罪法定刑在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则规定抢劫罪法定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多次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抢劫次数是2次,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该适用老刑法。今年1月,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余某提起公诉。
2月23日,余某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