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我市职工医保最低标准确定,目前缴费标准为139.5元/月,缴费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参加职工医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转出地按当地标准,全额一次性划转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至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2011年7月1日至10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医保参保由个人负责办理,应缴费用与已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给个人。
需要提醒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或因未按规定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等原因而中断医保缴费的,为保障自己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失业人员应做好医保费用的补缴工作。失业人员因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继续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医保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