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早上9点1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苏溪所八达街某地着火。
民警赶赴现场时,火灾已被扑灭,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
据当事人陶某讲述,29日上午7点30分左右,他跟妻子起床后,用电热水壶烧了一壶开水用来洗脸。
用完热水后,陶某将水壶随手放回了底座,没有顺手拔下插座电源,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没有关闭加热开关,隐患就此埋下......
8点40分左右,在送老婆上班后,陶某买了菜回到出租屋。
直到再次出门,他都没有注意到,一直处在空烧状态下的热水壶已经处在失火边缘。
在他离家不久,火苗就升腾而起,很快引燃了厨房内的其它物品。而厨房内还放有一只煤气瓶,情况着实危急!
后来,在楼下买早餐吃的陶某经人提醒,终于发现了出租屋内冒出的滚滚浓烟,立马返回去救火。
此时,房东也已发现发生了火灾,迅速拿了出租楼内配备的灭火器,及时扑灭了火灾,有效制止了火势的蔓延,最终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面对民警的询问,陶某对自己因疏忽引发火灾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被警方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