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省级副食品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昨日,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要求,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生猪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环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含临时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保工程验收合格文件、或环保年审通过文件、或环保合格监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蛋禽生产基地须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蔬菜生产基地须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原则上应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同时,省级副食品基地也享有相应权利: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