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空》视频:安徽省高院登报向蒙冤者致歉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为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时在公告中还附上了这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
高院登报致歉 附19名蒙冤者名单
致歉公告位于当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称,邱超等19人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公告末尾还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名单,落款时间为今年8月25日。
案件审判、改判历经数年 涉案金额超35亿曾轰动全国
据了解,邱超等人从被判有罪到最终改判,历经数年,而他们所涉及的“兴邦案”更是因为涉案金额高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被称为“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39人被起诉 一审最重被判死刑
2010年1月,安徽省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石峰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此后,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后大幅改判 21人被检方撤诉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了对21名被告人的起诉。其中,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律师解密致歉背后:法院尊重当事人要求
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后作出了大幅改判,而且安徽省高院还选择了用登报这种方式来进行道歉,为何采用这种方式?
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表示,提出国家赔偿时,当事人对登报道歉的要求比较强烈,因为这样才能方便他们在当地回归社会,融入家庭,开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法院慎重考虑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和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报刊刊登向19人赔礼道歉的这种形式。
王律师认为这将有助于司法权威在人民当中慢慢树立起来。
案件纠错后 政法机关如何道歉?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当庭道歉是最常见的方式,如2013年7月2日,“萧山五青年案”再审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在宣判后向陈建阳、田伟冬等5名被告人道歉,称“公检法都有责任”。
除此之外,登门道歉、电话道歉、微博道歉、开会道歉、登报道歉,都是政法机关向这些受害人表示歉意的方式,那么这些道歉的背后透露出了怎样的意义呢?
道歉是司法以人为本的体现
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对于道歉的方式表示了肯定,他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广而告之,恢复蒙冤者的名誉,是新形势下执法的人性化,司法的文明化,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是否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依情况而定
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应看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如果在办案过程中造成冤假错案,是因为有关办案机关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那就要按照相关法纪追究责任。但如果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办案,没有严重过错,就不应被追究责任。
仅道歉不够更应强调司法公平公正
此外,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局限于个案和道歉还是不够的,最好还是按照司法规律办事情,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做法。从根本上把冤假错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社会意义就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