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24日起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一批法律法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入三审,三审稿中对嫖宿幼女罪、暴力袭警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三审稿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此前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均未涉及,在三审稿中提出了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所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当时增加该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暴力袭警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增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稿中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
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三审稿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