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到底要不要负责任?义乌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这样的案例,作为被告,当地某银行须赔付原告楼某被盗刷的32.5万元。
2014年7月的某天夜里,楼某收到一条银行服务短信,被告知他在某银行办理的储蓄卡被支出32.5万元,但这张银行卡明明一直都在自己身上。于是,楼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拨打农行电话申请挂失涉案的储蓄卡。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告诉楼某,他的银行卡是被他人复制并盗刷了。
然而,楼某与农业银行多次交涉,要求赔偿盗刷的存款,但都被该银行拒绝。银行给出的理由是:楼某没办法拿出证明,证明自己的卡有伪卡消费的事实。而且,存款是否安全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楼某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都有可能存在卡内款项被冒领的可能。
“我把钱存在银行,现在丢了,银行却说自己没责任,”楼某怎么也想不通,一气之下就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的理由看上去言之凿凿,其实根本站不住脚。义乌市人民法院对银行的理由进行一一驳斥。第一,从楼某报案的时间可以推定,在江苏徐州刷这张卡的人不是楼某本人,而他人利用这张卡在徐州刷卡消费后立刻把卡送回义乌的可能性也不大,可以认定这个案子就是伪卡消费。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银行在类似案件中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向楼某发放了借记卡之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楼某的存款安全,确保涉案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楼某泄露了密码和对借记卡保管不善,据此难以认定楼某存在过错。相反,楼某在被盗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挂失,其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其不应为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讼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楼某造成了损失,理应对全部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银行申请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