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最新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生效。《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买卖。对此,《每日经济新闻》昨日采访了部分外资银行,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个人资本项目交易中的若干规定,在行使中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东亚银行一位管理高层表示,境内银行因分业经营,目前还不能充当股票经纪人的角色。即使《办法》生效,银行也不能帮境内客户直接办理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
这位高层称,《办法》所指的境内个人通过银行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买卖境外股票等金融产品,主要是通过银行与基金公司销售的QDII产品来实现。在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只有通过QDII这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沙斐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