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保证礼品充足
并按约定兑换礼品
果真,在这则微信广告中,只注明了活动内容、时间以及参加活动的一些规则,还有就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最后一句话是‘霸王条款’,早就禁止商家使用了!”连云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而且,根据《合同法》和《消法》的有关规定,在消费者转发商家广告并开始集“赞”的时候,就可以视为消费者与商家形成合同;当消费者已经转发并集满“赞”,其合同任务已经履行,商家应该按照约定提供赠品。所以,商家在其广告发布的活动截止日前拒绝兑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化妆品店的负责人向王小姐赔礼道歉,并赠送其一支防晒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