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是一个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则”,可是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加班工资的相关政策,他们主要想弄清楚下面这6个问题。
 问题一 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何不同?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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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 200%与300%加班工资咋确定?
 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说,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说,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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