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节选自阿里巴巴贸易论坛,参与评论请点击这里
来源:外贸精英网
一、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一)技术的含义及特征
1、技术的含义 技术贸易的形象是技术。什么是技术呢?国际工业产权组织认为:“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2.技术的特征 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
(1)无形性。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 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
(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与此不同,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技术转让是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技术转移是指技术从一领域传向另一领域或从一地区传向另一地区的过程。技术转让则是其中有特定双方的,以援助、赠与或出售为方式的一类技术转移形式。
技术转让的类型,按其是否跨国界可分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按其有偿性可分为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按其方向可分为横向技术转让即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纵向技术转让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技术。
(三)技术引进
使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就是技术引进。具体地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需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
(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人机器设备而不买人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人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二、国际技术贸易及其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自标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 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一方面,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物贸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面技贸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3.交货过程不同 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技贸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贸涉及的问题多、复杂、特殊。如技贸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技贸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图际法律、公约也比物贸多。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由于在技贸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借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面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
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 《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四、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为维护我方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在技术引进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税收和用汇问题,分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涉及到关税的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和管理”
五、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我国以贸易渠道出口技术是从80年代开始的。1986年国家制定了我国技术出口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制度。我国技术出口应遵循六项原则:
(l)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3)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
(4)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6)保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为贯彻上述原则,我国把技术项目分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术)和允许出口(一般技术)三大类,并对技术出口项目和技术出口合同实行双重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