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说,他们是2011年7月18日经过招投标和被告科技公司签订了2011年(沃家庭)促销活动电子卡采购项目结算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用于促销活动的礼品电子卡,可用于购买被告招投标承诺的礼品手册上的商品,还有被告网站上可供购买的任何商品。
该礼品卡原定2012月12月31日过期,在这之前原告就主动和被告协商延期,但是遭到拒绝。为了避免损失,原告又将手中剩余的电子卡在被告网站上进行兑换,可是被告一夜之间就暴涨了兑换价格,然后又取消了原告的所有订单,同时原告在被告购物网站上的十几个帐户金额都不同程度的减少,所以原告最后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到期无法使用的电子卡,现金达到952400元,还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12000元和诉讼费。
被告不同意退款,指出原告主张的这95万多元到期未使用的电子卡缺乏最基本的证据,认为他们的数额有疑问,而且无法确认这些没有使用的电子卡的卡号,无法确认12个帐户和原告的联系。
被告还指出即使原告目前能够证明有一定数额的到期未使用的电子卡存在,但是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采购的电子卡是用于发放给原告的客户的,双方对卡的用途作了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原告是电子卡的购买者,但不是直接的使用者,他的客户才是唯一享有兑换权利的主体,原告无权对兑换问题提起诉讼。而且本案出现的电子卡到期没有使用的情况,被告认为是原告代为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目前案件处于双方举证质证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