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新出台十一条政策 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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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创新出台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一条政策措施,其中,有八条措施含金量极高,具体内容如下。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不含3年)的,将获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将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采暖费、水电费等方面可使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从2013年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将得到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企业吸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3类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同时,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机制。根据全省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情况,我省将积极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当地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单位也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从2013年起,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管理。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
建立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建立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把高校新增专业设置、专业机构调整、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与就业状况挂钩。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对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将不再审批新增专业并限制招生;对连续3年就业率达不到30%的专业,将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将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通知》还在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营造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刘鹏璐通讯员刘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