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压缩三公经费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五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市级部门、单位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纪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报销因公出国出境费用,须附加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出国出境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等,与出国出境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
报销公务接待费,须附加接待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原件等,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应执行而未执行定点饭店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
报销公务车辆购置费应附加审核批件、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依据,报销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过路过桥等费用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
“通知”还明令,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出境费、私人接待费、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
因公出国出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规定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