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对新办微型企业贴息1万元 3年内免交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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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在全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暨软环境建设工作大会上,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整个意见共50条,对有效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意义重大。
关键词:发展目标
民营企业户数10万户以上
未来五年,我市民营经济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做大总量、做实增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主要指标实现翻番增长。具体目标是:
——在规模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5%左右;增加值达到4350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户数达到10万户以上。
——在结构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由44.4%提高到50%左右。
——在效益上,到2017年,民营经济上缴税收达到600亿元以上。
关键词:放宽条件
坚持“非禁即入”
未来几年,长春将扩大民企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
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待企业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推进注册资本构成多元化
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
允许延长注册出资期限
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最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剩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放开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在不改变房屋产权登记中的房屋用途情况下,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在生产经营范围、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沿用原前置许可升级为企业。
关键词:鼓励全民创业
鼓励开展创业培训
深入实施创业师培训计划,培育100名优秀培训辅导师。确认100个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市级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提供创业实习机会,从中每年评出20个优秀创业实习基地进行表彰奖励。
扶持新办微型企业
经认定,对新办投资额不超过10万元、雇员20人以下万户微型企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两年不超过1万元的贴息;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党政机关人员离岗创业
党政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保留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可按原职务安排。
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
对高校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零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行“零门槛”,对高校毕业生成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企业的实行“零首付”。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符合规定的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2013到2014年(以2012年为基数)、在孵企业2015到2017年(以2014年为基数),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超基数部分,由所在县(市)区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予以补助。
关键词:支持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
经国家认定科技型创新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级留成等额奖励给企业;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省没有规定匹配比例的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民营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对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的并获得省政府奖励的民营企业,按省政府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促进重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
面向民营企业开放一批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五年内由市财政对需求方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提供方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
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对职务发明入股给予支持,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市政府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关键词:支持开拓市场
支持大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协调配套
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市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本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围绕汽车、农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支柱产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对参与配套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经贸展会活动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展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内其他城市的重要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境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参加企业或展位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对申报市级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的优先进行确认。民营企业商标奖励按现行政策上浮10%执行。
关键词:强化金融服务
引导民营企业融资租赁
探索成立长春市民营企业债券增信公司,积极引导其它社会资金投入,为民营企业发债提供服务。引入国内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企业比照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开展“小微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试点
以长春市被确定为国家“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服务体系”试点为契机,全力争取和利用好国家试点政策,首批启动50户民营小微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对试点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扩大贷款规模,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从中受益。
开展物权收益抵押贷款
加快林地、草地、耕地、水域等资源的经营权确权工作,完善物权预期收益价值评估体系,依托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业务,有效推动资源转化为资本。
加快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建设
成立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投资控股公司,以最优惠的政策吸引域内外金融机构入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平台。
关键词:推进集群发展
推进民营企业集群发展
规划认定的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能源等产业集群,对新进入的民营企业,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两年内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税收留成超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
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每年重点支持100户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壮大实力。对首次进入年度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每年滚动筛选百户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纳入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对其中营业额和地方税收年均增速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首次进入“三上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倾斜力度
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工业、服务业、科技、新兴产业、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以上。
加大对开发区和园区建设的财政支持
各开发区、园区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开发区、园区要为进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当配套设施不完备时,当地政府要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
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关键词:改善发展环境
建立民营企业绿色通道
全面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授权制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建立长春市民营经济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
成立长春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中心,在长春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中心加挂牌子,开通长春市民营企业投诉专线电话,严肃查处涉软案件。
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
拓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选派200名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特约人员,适当增加名额安排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工商联、各类社团领导职务以及各级人大和政协代表。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相关文件发至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 (记者徐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