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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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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占 波 ( 身 份 证 号 :362324198710073018)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占波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占波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小商品城(600415,股吧)国际商贸城二区二楼12街13613号商位从事灯泡销售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12年7月22日从广东(具体情况不详)购进侵犯第8531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w节能灯500件 (50个/件)、9w节能灯250件(50个/件)、11w节能灯250件(50个/件)。尔后当事人于2012年7月30日将上述节能灯送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283号联通仓库3号,准备销售给一外国客户,至案发时止,尚未交付,侵犯第8531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节能灯的销售价均为2元/个,共计违法经营额1000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被我局查扣上述侵权节能灯在案。

            当事人无照从事节能灯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有“OATA”字样的节能灯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之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节能灯;

            三、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你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金炜、楼佳明

            电话:0579-85017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于2013年2月25日对当事人潘海云 (身份证号码:33032819800818422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其行为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举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违法财务;

            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上缴国库。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指定代理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罚的可在本处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 刘 帮 安 (身 份 证 :362201196408154432),本局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2]109233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没款共计10500元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人民币)。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 [2012]109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金炜 楼佳明

            电话:0579-85017815

            2、 张 志 坚 (身 份 证 :362326198208302738),本局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2]10022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没款共计11615元(壹万壹仟陆佰壹拾伍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启华 虞航天

            电话:0579-85017609

            3、 马 泽 芬 (身 份 证 :513521197201031625),本局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2]10006-1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27000元(贰万柒仟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2]1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金炜 傅鹏

            电话:0579-85017609

            4、 李 益 术 (身 份 证 :513521197204111620),本局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2]10006-2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27000元(贰万柒仟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2]1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金炜 傅鹏

            电话:0579-85017609

            5、 房 燕 ( 身 份 证 :370830198609111301),本局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2]109221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没款共计5500人民币(伍仟伍佰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2]109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

            联系人:金炜 楼佳明

            电话:0579-85017609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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