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代表约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就有关事宜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依法履职行为。下列四种情形下,代表可以提出约见:一是在视察活动中,需相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的;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调研活动中,有相关重大事宜需向有关单位负责人了解的,或人民群众对有关机关、部门工作存在的问题反映强烈、需解决或改进的;三是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过程、答复和落实不满意的;四是代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事宜。《办法》还明确,代表要求约见,须三人以上,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另外,《办法》就代表约见的程序、约见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等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