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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研讨会--被证人咬定是“无效”的借条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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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证人咬定是“无效”的借条还有效吗? 
          时间: 09-03 11:14 作者:潘 辉 张中新 崔春玲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这是一件简单而又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其简单,是因为该案有一份1万元的借条作为定案的证据。说其复杂,是因为当事人、证人对这份借条的效力说法不一。原告说自己与被告之间仍然存在着1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被告写的借条一直在原告的手中。被告说自己已向原告偿还1万元,只不过是自己不懂法,没有将借条收回。替被告作证的证人也说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他们都说借条无效。原告凭借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被告请证人出庭作证说借条无效。那么被证人咬定是“无效”的借条还有效吗? 


          2003年5月11日,木匠马五拿着建筑工头牛二所写的1份1万元借条和写好的民事诉状,来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牛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003年6月13日,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牛二在法庭上陈述说,在2001年3月10日,自己因缺乏经营资金,向原告马五借过1万元,并向马五出具了借据。后来,在2001年3月21日,自己打电话叫马五来拿钱。当日中午自己在家中向马五还款1万元。还款后,自己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说借条没有带,以后带过来。马五还说不会再向你(指牛二)要第二次钱的。还钱时有自己的朋友小鱼在场。因马五一直没有将借条还给我,我后来在2001年3月30日前多次向他索要借条,双方还发生过争吵。自己向马五要借条的情况有小羊、苗大、胡二、陈三知道。因此,请求法院传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传证人小鱼到庭作证。小鱼说:“被告牛二欠我的砂款1万元。2001年3月21日上午,我接到牛二的电话,要我去他家里取款。当天中午我到了牛二的家中,看到马五也在牛二的家中。牛二拿出两扎钱,每扎一万元,给了我一扎,也给了马五一扎,马五当时数了钱。后来牛二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说借条没有带。牛二已向马五偿还借款,牛二写给马五的原借条是无效的。”法庭传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到庭作证时,他们都说自己是牛二建筑工程上的瓦工,并说在2001年3月下旬,多次见到牛二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都说借条已撕了,双方还发生争吵。这些证人由于都咬定被告已向原告清偿了债务,被告牛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则要求法庭判定借条无效,并提出要求法院尊重“已还款”的客观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原告马五听了证人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后十分气愤。马五说,自己根本不认识证人小鱼,刚才小鱼所讲的牛二在自家向我还款的事实完全是编造的。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都与牛二有利害关系。他们都在作伪证。 


          承办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向证人进行了反复调查询问,终于发现端倪。证人小鱼与被告牛二有利害关系。因为小鱼是砂、石材料经销商,牛二是他的大买主,小鱼之所以出庭作证,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销售“路子”。况且,小鱼的证言漏洞颇多。他不能说明牛二在2001年3月21日上午向原告还款1万元的同时,另向他所还的1万元砂款是多少吨砂子的款项,是什么时间欠的。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都是牛二雇请的瓦工,他们做工的钱需要牛二给付,与牛二亦有利害关系。他们所作的证言都有违生活常理。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五向法院提交的1万元借条,虽然证人和被告都咬定它是“无效”的,但它仍然是有效的债权凭据。原告马五与被告牛二之间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为,一、按照生活常理,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收回自己的借条,然后再向原告交付现金。在原告没有退还借条时,一般不应交付现金。如果还款时原告向被告退还借条确有困难,则应让原告出具收据或还款证明。但被告并未这样做,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二、被告和小羊等证人所讲的事后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借条,并发生吵架的“事实”,也违背日常规律。因为被告事后既然意识到借条在原告手中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原告说“借条已撕毁了”以后,为防止原告没有撕毁借条,被告当时则完全可以让原告写个“借条已撕毁”的证明。三、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据与证人证言相互对立,“借据”和“证人证言”都不能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证人证言各自展现的事实存在差距,但是经综合分析证人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判定证据效力时,应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相对优于证人证言。由于优势证据是借条,它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是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劣势证据是证人证言,它所反映被告向原告“还款”的“客观事实”无法真实再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基础,以借条证明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认定原、被告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四、被告所作因不懂法,在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条的辩称,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被告在举证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牛二向原告马五偿还借款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牛二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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